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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发表时间:2020-04-28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激发科研创新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主要原则: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坚持师德师风为第一标准,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考察以师德考核结果为准。

2.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应根据学位授权点的实际需要及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本着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促进中青年学术骨干成长的原则进行。

3.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校,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四条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研究生指导能力,能开设一门以上(含一门)与本专业方向相关的课程,或举办反映该学科专业当前发展水平的专题讲座;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五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教师岗位必须是教学科研并重型或科研型,符合所在学科硕士点确定的研究方向。熟悉所从事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第六条 职称与学历学位及科研情况需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含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加(或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前三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近五年在国内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两篇以上(含两篇)与所申请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核心期刊的认定执行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SCI、SSCI、EI、CSSCI检索两篇以上(含两篇)与所申请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3)近五年出版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含1部)。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第七条 本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院初审。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学科导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做出决定,并出具核实和推荐意见。同意申报的,提交研究生处进行复审。

第九条 研究生处复审。研究生处对各学院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拟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距离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以指导完整一届研究生的,原则上不再招收新一届研究生。符合学校延迟退休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津商大校发〔2011〕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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